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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0-05-08 19:26:36 来源: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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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华润,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绿州园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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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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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赵宝明,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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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单元4层2号,电话:0411-8183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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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大连万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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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街84号2单元14层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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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众,电话:0411-83704236,0411-8370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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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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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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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消或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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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共计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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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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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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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在大连万顺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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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一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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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层2号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四十二万五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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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购房定金一万元由被告二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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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并交付房屋中介费一万元给被告二,共计两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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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合同签订后,2009年11月29日原告来到合同中所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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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屋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层2号看看,在楼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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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本楼居住的邻居,谈话间,邻居向原告透露所购买的楼房涉及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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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装修,在2009年11月20日被大连大众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工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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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处罚通知,要求被告一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到相关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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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被告一与被告二在签订房屋购房合同时没有向原告说明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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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被告一的房屋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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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大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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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行为,是可撤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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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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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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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原告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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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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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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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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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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