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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0-05-08 19:26:36 来源:张律师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华润,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绿州园65-3

号。

被告一:赵宝明,汉族,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

中单元42号,电话:0411-81835678

     被告二:大连万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

民权街842单元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众,电话:0411-837042360411-83707615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撤消或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二、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共计20000元;

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1125原告与两被告在大连万顺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一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

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2号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四十二万五千                

元,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交付购房定金一万元由被告二代为

保管,并交付房屋中介费一万元给被告二,共计两万元。

    购买房屋合同签订后,20091129原告来到合同中所购

买房屋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14号楼中单元42号看看,在楼前

遇到本楼居住的邻居,谈话间,邻居向原告透露所购买的楼房涉及违

规装修,在20091120被大连大众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工程部

下了处罚通知,要求被告一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到相关职能部门

办理手续。被告一与被告二在签订房屋购房合同时没有向原告说明这

一情况,被告一的房屋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大事实,

属于欺诈行为,是可撤消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护原告合法权益。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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