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地产律师网

dlls114.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公房纠纷 > 正文

使用权房变更

2010-03-12 08:59:26 来源:张律师


使用权房变更

按照以往的惯例:使用权房屋是不允许继承的,只有居住人享有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既然父亲没有处分权,该房屋就不再构成遗产,李先生的哥哥也就不能主张继承权利了。

但是依照现在与时俱进的司法体制,结果却大不一样。使用权人享有了房屋的处分权,即该处房屋构成了李先生父亲的遗产,应由兄弟三人依法继承。而对于李先生将房屋买下来的事实,会将其支付的金额从中扣除,余下份额由三人共同继承。

大家都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