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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购买二手房反悔 违约金一分不能少2006 年 7 月

2010-03-10 12:22:11 来源:张律师


境外人士购买二手房反悔 违约金一分不能少2006 年 7 月

2006 7 1 ,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工作、学习时间超过 1 年的,可以在境内自用、自住房。上海有关部门也制定了政策,在上海的境外人居住满 1 年,提供出入境记录显示在境内的日期累计达到 1 年,并提供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证明,可以购买第一套住房,并出具承诺书这套住房为自住住房。对于该项政策作为胡小姐应当是明知的。然而,身为境外人的胡小姐却置该规定于不顾,仍然在中介公司居间下与陈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事后又反悔提出毁约,那么就应该承担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国家出台房地产政策法规,目的是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限制房地产过度炒作,对该政策法规胡小姐是明知的。在签约时胡小姐也知道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从双方合同的约定看,胡小姐应先在当年 9 30 日前分期履行 110 万元付款义务,陈先生才能于 2006 9 15 再行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案中,胡小姐违约在先,应当支付违约金,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妥之前,买卖合同是无法办理公证手续,这一点胡小姐也是明知的,其以合同未办理公证不生效为由,函告中介公司解除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是由于胡小姐违约造成,根据合同约定,胡小姐需承担赔偿总价款的 20% 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实质仍是约定违约金,所以胡小姐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36.36 万元。在定金罚责和违约金条款竞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暂存在信义中介公司的 2 万元定金,则返还胡小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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