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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被判合同无效
2010-03-10 12:21:31 来源:张律师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二手房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当然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这一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所以法院会判决确认这一条款无效,而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住所等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实告知郭先生,但中介公司未能尽到这一义务。本案中,是由于中介公司推荐的孙女士因无法办出贷款,而由中介方出面协调签订了解约协议,现中介公司又以孙女士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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